索 引 号: | 无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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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城建局 | 发文日期: | 2018-05-22 15:03 |
文 号: | 武城建〔2018〕3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市城建委关于贯彻执行《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17)的通知 |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建设局(城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推动城市绿色发展,省住建厅、省质监局联合发布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17)(以下简称“《标准》”)。为做好《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6月30日前为过渡期,在此期间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优先执行《标准》,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2018年7月1日起,全市新建各类民用建筑项目,开始实施《标准》,《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和《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6]2号)同时废止。
二、绿色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分别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各专业设计专篇应参照《标准》附录B的示例(见附件)编制,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要求。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设计单位提交图审的施工图文件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依据《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各专业施工图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中逐条给出审查结果(见附件)。对不符合《标准》规定,在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中表述不一致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对审查通过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认真填写《武汉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告知书》中给出绿色建筑审查的明确结论。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施工和监理。
五、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按照施工图阶段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及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绿色建筑工程总体验收应在绿色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绿色建筑各专业验收、总体验收的验收方法、程序和组织应符合《标准》规定。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六、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建设局(城建委)和市城建委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和绿色建筑工程现场质量的监督。未经施工图绿色建筑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未进行绿色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同意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未通过绿色建筑工程总体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七、各相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加强对《标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帮助从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图审及质量监督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全面理解和掌握《标准》的有关规定,确保《标准》的顺利实施。
附件: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附录B(施工图用)使用说明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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