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罚则条款。依据相关法律和各行业管线设施保护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对管线建设、管线保护、信息汇交等具体情形做援引规定,新增综合管廊管理对应罚则。
一是对城市管线调查、设计、信息互通等过程中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在规章设定处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了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
二是对城市管线施工、竣工测量及竣工验收等过程中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在规章设定处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对危害管线的行为,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