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试行)》和市政府工作要求,监督推进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持续优化,现将《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时监督通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武汉市城乡建设局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时监督通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政务服务理念,深入推进市城建局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切实实现城建服务为民,按照《湖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试行)》(鄂政管办函〔2019〕11号)的规定,结合《武汉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受局领导委托,直属机关纪委对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情况实行动态监督,对差评实时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简称“好差评”)是指评价主体在办理涉及市城建局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市城建局、平台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做出的评价。
本制度所称的评价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建立差评复核机制。为确保复核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时效性,直属机关纪委负责督促相关处室(单位)落实差评复核复核工作。对“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要在24小时内进行核实。经核查确定为差评的,由直属机关纪委实行实时通报,建管处负责整改情况信息报送。
第五条 接收、处置本部门的“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对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转办的“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应当在12日内进行整改,并及时整改情况反馈。若在期限内无法整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直属机关纪委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书面说明理由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 对考核结果连续排名靠后的处室、单位进行通报,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谈话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直属机关纪委按程序追责问责。对评价主体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具体线索,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