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湖北政府网| 武汉政府网| 繁体| 无障碍阅读

市城建委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城建局 发文日期: 2015-05-08 17:25
文   号: 武城建〔2015〕7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市城建委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和市城建委等五部门《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4〕6号),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普及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提升绿色建筑设计建造水平,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范围

(一)2015年6月1日起,全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各类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和规划批准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以及保障性住房应按照《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条件》)进行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备案。

(二)2016年元月1日起,全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各类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和规划批准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以及保障性住房应按照《认定条件》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备案。

(三)2017年元月1日起,全市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应按《认定条件》进行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备案。

(四)鼓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并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标识。

二、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程序

(一)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纳入认定范围的项目按照《认定条件》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增加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项目立项批文、规划设计审批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认定条件》进行专项审查,凡达到《认定条件》的,方可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审查合格书中载明“通过绿色建筑设计省级认定”。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专项备案表(试行)》(见附件2)填写相关工程信息,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报市、区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四)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认定条件》的第六部分组织实施,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质量监督。如果因特殊原因,确需发生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并附变更说明及计算书,送原审查机构复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通过的,不得组织实施。(五)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同步对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内容进行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绿色建筑竣工验收专项备案表(试行)》(见附件3)填写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实施及验收情况。

三、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统计

(一)通过绿色建筑设计省级认定的项目,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负责统计汇总,并通过湖北省施工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向省住建厅和市城建委报送。同时,对区管项目,区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每月的5日前汇总报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二)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将《武汉市绿色建筑竣工验收专项备案表(试行)》(见附件3)分别报市、区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进行专项备案,区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每月的5日前汇总报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每月的10日前将上个月的竣工验收专项备案项目清单上报市城建委和省住建厅。

四、相关附件请在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附件:

1.《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

2.《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专项备案表(试行)》

3.《武汉市绿色建筑竣工验收专项备案表(试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5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附件: 武城建〔2015〕79号附件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