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无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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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城建局 | 发文日期: | 2015-05-08 17:15 |
文 号: | 武城建〔2015〕75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市城建委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美丽宜居村镇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
各新城区城建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4年建设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14]105号)的要求,经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市城建委、市财政局决定开展全市美丽宜居村镇试点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建委、市财政局每年联合选定4-6个美丽宜居村镇示范点并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一定三年,每个示范点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0万元、不高于1500万元,具体补助金额按照各示范点的建设规模确定。对区级配套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到位,并合理利用PPP模式的示范点,将按照当年市级补助资金基数再奖励10%。
二、美丽宜居村镇的试点示范工作由各新城区自愿提出申请。区城建局、区财政局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5月15日前联合向市城建委、市财政局申报。美丽宜居村镇示范点应优先在开展“四化”同步、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园等建设的街镇中选择,可以为一个自然村,也可为多个自然村,要求能够形成靓点片或靓点带。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三、市对各新城区美丽宜居村镇示范点的选择工作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市城建委、市财政局对各区申报的示范点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示范点,市城建委、市财政局将组织申报单位(区城建局、区财政局)进行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四、市城建委、市财政局将定期组织开展美丽宜居村镇示范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评价结果好的,按照当年市级补助资金基数再奖励10%;评价结果差的,扣回市级补助资金。
五、各区城建局、区财政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谋划,组织有关街镇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本区美丽宜居村镇示范点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附件:1.武汉市美丽宜居村镇示范点申报指南
2.武汉市美丽宜居村镇示范点申报文本
3.关于推荐全市美丽宜居村镇示范点的请示
4.武汉市美丽宜居村镇示范项目备案表
5.武汉市美丽宜居村镇示范项目评分办法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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