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精准扶贫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安排程序
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布置下达年度的《关于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及下达至全省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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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按照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统一部署,具体下达武汉市年度计划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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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建委会同市房管、发改、财政、农委等市直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支持范围,并结合贫困区域规模、贫困户数额等因素拟定年度计划任务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以5部门联合发文形式正式下达任务区具体执行。
政策支持范围
我市6个新城区中不含国有农场性质的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4个区的街乡镇农村范围内的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
任务区具体操作程序
农户申请→→村级公示评议→→村级组织申报→→街(乡、镇)核定报区→→区级审批执行→→区组织专业部门和机构进行农户身份及危房等级进行鉴定→→区组织各街镇严格按照全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要求的具体标准抓施工进度→→组织验收并将足额配套的区级补助资金与中央、省、市下拨的补助资金一并及时、全部地落实并按规定拨付至相应的农民账户。
政策支持条件
(一)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户,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武汉市农村户籍,且自有房在其户籍所在建制村;
2、经扶贫或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分散供养五保户或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且为因灾倒房的;
3、只有唯一的自有住房,且已居住2年以上;
4、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或机构鉴定的房屋为D级或者C级危房的。
(二)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1、子女在本村内有住房而分开居住、生活的;
2、子女有自建房屋能力,却以借用、租用房屋等形式居住的;
3、因超计划生育导致家庭贫困而无力自建房屋的;
4、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机构鉴定房屋不属于D级或者C级危房的;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宜纳入改造范围的。
政策支持标准
(一)建设标准
D级危房拆除重建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建设施工。在D级危房改造施工中,必须设置上下圈梁和构造柱,满足砌筑砂浆的标号和质量要求,防止改成新的危房。
严格落实住建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新建住房一律为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确定一人户建房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但不得大于3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但不得大于4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但不得大于人均15平方米。室内净高不小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小于2.10米且其面积不超过房屋总面积的1/3。房型可按户单独建设或连体建设,确保危房改造农户“建得起、住得下、不浪费、又安全”。
(二)资金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采取农户自筹、政府投入、社会支持、财政帮扶、邻里互助等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进行,其中,D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按照27500元/户的标准,除中央财政补助户均7500元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负担;C级农村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