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鑫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现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主要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
我局于2020年9月23日向你公司发出《市城建局关于撤销武汉市鑫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2020〕1221号),并通过武汉市硚口区建管站送达,未收到你公司的异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撤销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行政许可。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资质证书》(一正一副)原件交回我局,逾期我局将公告该资质证书作废。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