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
近期我市大部分地区遭遇雷暴大风和暴雨强对流天气,部分工地活动板房倒塌、严重受损。根据《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市政府有关应急处置的规定,工地按要求停工。为推进灾情处理,加快项目恢复生产,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气象灾害对施工影响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气象灾害情况下施工现场的造价管理工作。
建设、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条件下施工现场的造价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因气象灾害对工程造成影响的相关资料,并办理现场签证手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影响工程造价的证据资料梳理工作,以及对施工工期、经济损失的影响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按程序报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确认。
二、考虑到气象灾害可能对工程施工造成的实质性影响,按照公平的原则,因停工造成工期延长、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适当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处理原则为:
1.工期延误的处理原则。如施工合同对工期延误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施工合同无明确约定的,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或参照以下原则确定:因气象灾害造成停工、影响关键线路施工工期的,工期顺延的起始时间以政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下达的停工指令为准,截止时间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复工指令或实际复工时间为准。
2.费用补偿的处理原则。如施工合同对气象灾害以及停工导致的费用损失补偿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施工合同无明确约定的,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或参照不可抗力的调整原则合理分担。
发、承包单位应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充分考虑气象灾害对工程施工的影响,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气象灾害对工期延误及费用补偿的具体办法进行明确约定。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