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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和低碳示范工程试点申报工作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和低碳示范工程试点申报工作的函》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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