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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城建委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实施细则》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 010883273/2020-816172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城建局 发文日期: 2017-10-19 10:44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关于《武汉市城建委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实施细则》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建[2017]157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职能,我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了《武汉市城建委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欧阳鹍

联系方式:027-83330820;236768738@qq.com

附件:武汉市城建委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评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城建委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建[2017]1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城建项目,是指《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下发之后竣工的政府投资的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过街设施、综合管廊、路灯建设、道路维修养护项目等由市城建委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市级投资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由市城建委负责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是市城建委和由市城建委通过政府采购确认的评审机构开展城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行为规范。

第四条  城建项目评审机构在开展城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城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由市城建委审核批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城建委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各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资产交付使用等工作的依据。

对纳入审计部门审计计划的城建项目,依据《审计法》、《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相关规定,市城建委可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进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对纳入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三位一体”审计指导计划的项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可直接作为项目决算评审依据。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房屋征收、土地征用、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项目报送阶段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运行合格且建设手续完备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填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见附表1),连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评审费用预计一并上报市城建委,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对纳入审计部门审计计划的城建项目,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城建委。

(二)项目受理阶段

1、审核报送资料内容是否齐全,报送资料包括:报审项目的立项和概算批复等文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建设单位送审额确认表;报审单位承诺书;报审项目资料清单。

2、对报审金额进行审核、确认。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退回送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评审准备阶段

1、市城建委根据项目评审费用预估情况,确定城建项目评审机构。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费用在政府服务类采购限额以内的,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建立的城建项目评审机构库中选取评审机构。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费用超出政府服务类采购限额的,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评审机构。

2、市城建委向确定的评审机构和项目业主下达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通知书,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3、评审机构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4、评审机构制定项目评审工作计划,主要包括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评审时间和评审纪律要求等。

5、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负责。

(四)评审实施阶段

1、查阅并熟悉与被评审项目有关的评审依据,审查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调查取证。在评审过程中应深入调查,及时与被评审项目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4、查阅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等。

5、审核、计量、分析、汇总。

6、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7、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

8、与被评审项目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论,被评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论书上签署反馈意见。对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异议,评审机构应当认真分析、复核并逐项给予答复,必要时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论进行修正和补充。若被评审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签署书面意见,评审机构应对未签署意见的原因进行必要说明。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由市城建委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并出具会审结论。

9、评审时限一般控制在75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报市城建委。

(五)评审完成阶段

1、评审机构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并整理成册;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将评审报告报送市城建委。

2、市城建委出具《市城建委关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

 

第三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财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配套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实施情况的相关资料;

(五)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资料报送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章  评审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的原则,经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评审和市城建委最终确认等程序,遴选组建市城建委城建项目评审机构库。

第十四条  入库城建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具有执业资格、年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甲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联合体。

(二)具有健全的评审质量内部管理机制,较完善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较好地执行行业管理规定,有良好的社会及商业信誉。

(三)未被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无不良记录。

(四)承诺接受武汉市城建委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要求和委托付费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进入市城建委城建项目评审机构库的评审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城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评审机构简介;

(二)评审机构法定代表人简介;

(三)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的主要业绩;

(七)承担1500万以上(含1500万)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审计)报告两份。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预估费用在政府采购限额以内的,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城建项目评审机构。原则上一个季度抽取一次,具体由市城建委承办处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项目业主代表组成小组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选取方法如下:

(一)市城建委将报审项目和城建项目评审机构进行编号,并放入球箱;对确需安排跟踪审计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城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城建委同意后纳入评审机构选取范围,PPP项目必须安排跟踪审计。同时,为避免重复审计,项目的跟踪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确定的评审机构一并实施,并列为年度抽查考核的重点项目。

(二)市城建委将已编号的建设项目和城建项目评审机构名单当场密封,交监督小组,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抽取,原则上一轮(入库机构单位个数为一轮,若评出年度考核前三名,则入库机构单位个数+3为一轮)项目抽取结束前已被抽中或正在进行评审的评审机构不再参与抽取,年度考核前三名的可参与两次抽取;

(三)抽签选取结果经监督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当场宣布。

 

第五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城建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要求、项目评审的考核及运用等。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根据不同行业、专业技术要求、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专业评审人员,并明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必要时还应聘请工程技术、经济类专家进行政策、技术与标准咨询。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审结论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评审人员必须保守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秘密,不得泄露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事项、数据及分析资料;对需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应按规定的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档案等评审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包括对评审资料的整理、分类、登记、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成果、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论、评审报告等。

(三)评审机构应对评审档案按行业规定妥善保管并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的考核

入库的城建项目评审机构考核按考核年度进行,自上一年度质量考核通知发布之日起到本年度质量考核通知发布之日止,为一个考核年度。

(一)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组长由市城建委承办处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承办处室相关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组成。

(二)由考核小组根据上个考核年度城建项目评审机构评级情况选取2-3家城建项目评审机构对考核年度内已审结项目进行抽查考核(抽查率不低于10%,审核单位不参与本单位负责项目复审),并按照《武汉市城建项目评审入库评审机构项目考核表》(附表3)所定内容进行考核打分。当年有审结项目的单位参与抽查考核项目不低于1项;当年没有审结项目的单位,也可以从历年审结但未考核过的项目中选取。

(三)每个项目考核分数出来后,由考核小组将年度项目考核得分的累加数除以考核项目个数计算出综合得分。

(四)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项目考核综合得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五)未按有关要求办理考核手续或申报相关资料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库资格。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年度考核前三名在次年安排项目时给予以下奖励:

1、安排应急项目;

2、优先安排重点项目;

3、每轮项目抽取时可参与两次抽取。

(二)综合得分低于70分的,停止一年安排评审项目;综合得分为优秀的,在限额以外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时给予加分奖励。

(三)考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库资格。

1、未参加相关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2、问题严重、整改无效;

3、资质被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

4、行业管理机构年度检查不合格;

5、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管理,根据《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武财建[2003]258)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对纳入市城建委评审范围的城建项目,其评审费用由市城建委纳入市级城建前期工作经费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施建设项目,并如实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为有效遏制高估冒算,切实保证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质量,对单个合同建安费用审减率超过10%的项目,其超过部分按付费标准所计算的评审机构评审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武发[2013]16号)的相关规定和市区分工,项目征地征收可由区财政、审计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社会评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区财政、审计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可直接作为项目征地征收的决算评审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业主单位按项目调概流程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征地征收和管线迁改变化的费用不作为概算调整的计数基数,直接据实审计后进入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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