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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通知》解读

《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07 08:40 来源:湖北省住建厅官网

问:为什么要修订《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
    答: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17)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后,全省县以上城区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已全面实施,为推进我省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以下简称“19版国标”)进行了修订更新,并于当年8月1日开始实施。19版国标重新构建了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提高了绿色建筑性能要求,拓展了绿色建筑内涵。为与19版国标的技术体系相适应,体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地域特点,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建筑节能相关研究机构和专家,按19版国标绿色建筑基本级规定,对《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17)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以下简称“《新标准》”)于2021年3月1日由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问:在执行《新标准》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答:《新标准》总体水平优于19版国标基本级。考虑到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始执行《新标准》有一个学习和适应过程,设定6月1日至8月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鼓励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图审查文件,可按《新标准》进行审查。对于8月1日(含)之后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严格执行《新标准》。

    问:各建设主体及相关机构的责任有哪些?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分别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建设单位承担首要责任,负责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填报《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设计单位应按《新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提交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价意见;施工单位应制定绿色建筑专项工作方案,落实好各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评报告;监理单位应对绿色建筑实施情况进行监理,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估报告;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纳入审查范围的项目应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绿色建筑专项检测等。

    问:各级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职责?
    答:文件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落实质量责任。具体做好项目验收、备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工作。强调要通过审查《公共(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对绿色建筑进行确认等。同时要求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标准》的培训,利用多平台、多渠道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推介活动,进一步提高绿色建筑的社会影响力和全民绿色、低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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