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湖北政府网| 武汉政府网| 繁体| 无障碍阅读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0 08:38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4日

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市行政机关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平台公布抽查检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   全市行政机关通过双随机方式行使监管职能,制订抽查计划、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实施抽查检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应当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实施检查、处置。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全面实施、规范透明、分级分类、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原则。
全面实施。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普遍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及专项工作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检查事项都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规范透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监管责任,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确保“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检查”。
分级分类。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针对各类领域风险和企业信用,分别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动能发展壮大。
各负其责。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抽查监管,由负责审批或者指导实施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行政许可事项抽查监管,或者审批改备案以及已取消审批但仍需抽查监管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检查的行政机关对抽查事项、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公示及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移交等事项负责。
协同推进。落实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部门间双随机抽查结果的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组织领导,分别指定由市、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行政机关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布,并承担本级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协调、督导工作。

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建立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承担本级随机抽查事项,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并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组织、指导工作。  

第二章  抽查机制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确保检查对象齐全、检查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结合机构调整、职能整合的情况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应当涵盖本级管理的全部检查对象,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客体。
第八条   行政机关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应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三定”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应尽必尽”的原则,制定覆盖本部门所有行政检查事项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和重点检查事项、一般检查事项等,并标注市、区抽查监管层次,其中,省级对口部门出台的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明确要求市级开展的事项必须纳入市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明确区级应当开展的事项必须纳入区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建设武汉市双随机抽查平台,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平台统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实现工作留痕、公平监管。行政机关已建立随机抽查平台或者国家部委和省直部门已专项部署的,从其规定,但应当积极沟通协调将国家部委和省直部门的随机抽查平台与武汉市随机抽查平台互联。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随机抽查清单明确的检查事项,制定完善详细的随机抽查工作手册或者工作指引,对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为基层检查人员实施追责或者给予免责提供基础性依据。
第十二条   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均按照事先确定的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是指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不特定地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开展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上级专项检查部署、政府确定的专项工作以及通过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大数据分析研判等情况,选取行业、区域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初根据本部门、本辖区实际制订年度抽查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检查层级,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三章  抽查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确定的年度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类型、频次、比例、内容、方式等,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同步上传至武汉市双随机抽查平台。 
第十五条   按照抽查工作方案,通过武汉市双随机抽查平台随机抽取待检查对象,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按照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由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照本部门制定的检查表格实施检查。
随机抽查可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多种方式进行,要注重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者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七条   对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表明检查身份,填写检查事项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检查对象盖章或者由其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盖章或者签字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推行运用行政执法记录仪等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过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八条   抽查检查结果应当于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录入武汉市双随机抽查平台,并分别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平台进行公示。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四章  联合抽查检查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开展全市联合抽查检查工作,在省级统筹制定全省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武汉实际,按照检查对象有重合、检查职能相近似的原则,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确定全市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高监管效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检查项目,市级行政机关可委托相应区级行政机关进行检查;依法不能委托的,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选派检查人员参加区级联合抽查检查。

第五章  抽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情况,完善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及抽查结果公示管理办法,并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规范抽查检查及公示行为。

行政机关和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存在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应当结合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7〕54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打印 关闭